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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支持和推动“保护水源地环境,促进水源地发展”的公益事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水源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水源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源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保护水源地环境,促进水源地发展”的公益事业目的,在水源基金会 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源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 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水源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保护水源地环境,促进水源地发展”的公益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 项基金。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形和募集形式的不同,水源基金会专项基金又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两种形式。
公募基金是指水源基金会或发起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公募基金不享有冠名权,其基金名称由水源基金会决定或与发起人共 同商定。公募基金的起设额度为 万人民币。
非公募基金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管名称须征得水源基金会同意。非公募 基金的起设额度为 万人民币,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低于 万元。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水源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 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设公募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或设计报告,接受公
众的监督质询。非公募基金每年应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水源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向所有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有收据
2. 如捐方有要求,可向捐赠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把发捐赠证书;向捐赠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办法捐赠纪念碑
3. 如捐款超过 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方意愿,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
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 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
便和支持。
第九条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非公募基金的捐赠人,均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水源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 水源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自主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水源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
2. 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 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自主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水
源基金会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水源基金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 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为方便管理各项基金,水源基金会常设专项基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由财务部、项目部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职责及工作流 程如下:
1. 负责接洽项目,根据基金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初审项目,并初步达成合作意愿。
2. 财务对接,形成资金管理、支取和管理费收取办法。
3. 与设立方共同起草设立基金协议(草案),提交秘书长审阅。
4. 首次出资额再20万元以上的提交理事会决议。
5. 签署协议,项目实施。
6. 资金支出采取“报销制”,具体由财务负责人管理,设置独立科目,并纳入年度基金会项目审计和财务审计。
7. 项目实施过程中,每支出一次费用,项目执行方均需提供文字、图片或影像、专题网站、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提交管理部备案便于项目监督实 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对外公示。
8. 管理部负责协助项目组进行项目的宣传、联络和筹资等相关工作。
9. 管理部不定期与项目召开会议,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筹资进行研讨并解决相关问题。
10. 定期向理事会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台账。(附件1-2)
11. 其他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项目设立专门的项目组来负责执行。由水源基金会自己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负责成立项目组进行实施;由外部发 起人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发起人设立项目组(具体在基金设立协议所附的项目书里说明)。项目组实施项目接受管理部的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水源基金会专项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不高于10%提取管理成本,具体采取“一基金一 商议”的办法。用于水源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七条 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
第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水源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水源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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